2011年第四屆總統盃全國太極拳錦標賽競賽規程
一、宗旨:為宏揚太極拳文化,提昇太極拳藝及推手技能,推展全民運動,促進國民健康,加強太極拳同道間友誼及觀摩。
二、依據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1000007175號。
三、辦理單位:
(一)指導單位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。
(二)主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、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。
(三)承辦單位:新北市太極拳總會、新北市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。
(四)協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體育處、新北市體育會。
(五)贊助單位:各縣市太極拳分支會及社會人士。
四、參加單位:
(一)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所屬各總會、協會、分會及直屬支會。
(二)其他各太極拳社團亦歡迎組隊參加。
五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0月15、16日(星期六、日),計2天。
六、比賽地點:新北市立新莊體育館(新北市新莊區和興街66號)
七、參加辦法:
(一)填寫報名表,參賽選手、領隊、教練、管理等隊職員須檢附二吋半身照片兩張;裁判不得兼任之;團隊賽員則免繳照片,並以掛號方式寄送至本會總統盃報名小組收以免遺失。
(二)參賽資格及報名費:
1.本會所屬各總、協、分、支會,具有會員資格者,皆可報名參加。如有欠繳年費者,應請一次補足至100年度始可參賽。
非本會所屬會員參加時,除繳交參賽費外,須叧繳交『註冊手續費』:(1)團體繳交新台幣3,000元;(2)個人賽繳交新台幣500元;(3)學校單位『註冊手續費』五折優待。
2.套路比賽(拳架及器械):
(1)每一參賽團體,每項僅可報名男、女各2名,唯台北市太極拳協會、新北
市太極拳總會、高雄市太極拳協會及台中市太極八卦掌協會可報名男、女
各4名,每人僅能就「拳架」或「器械」擇其中一項報名。
(2)報名費:套路個人賽社會組每人800元,學生每人300元。
(3)團隊套路及器械賽每隊、每項、繳交2,000元報名費。非本會會員除報名
費外每隊加收註冊費3,000元。
3.推手比賽:
(1)每一參賽團體,定步推手每單位每量級,男女生僅可報名各2人。唯台北
市太極拳協會、新北市太極拳總會、高雄市太極拳協會及台中市太極八卦
掌協會可報名男、女各4名,每人限參加1個量級。
(2)報名費:推手個人賽社會組每人800元,學生每人300元。
4.選手不得同時報名套路(拳架或器械)及推手。裁判及個人賽員不得兼任領隊、教練、管理等隊職員。
5.報名地點: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(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608室)
電話:02-2778-3887 傳真:02-2778-3890
E-mail:tccass@ms35.hinet.net
網 址:http://cttaichi.org
6.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00年7月20日止(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,凡逾期者恕不接受補辦手續)。
7.報名費用:一律劃撥帳號00140221 戶名: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
8.抽籤日期:100年8月19日(星期五)下午2時於本會會址舉行。
9.抽籤地址: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(臺北市朱崙街20號8樓會議室)屆時未派代
表出席之單位,則由主辦單位代為抽定。
10.報到時間:100年10月15日上午7時30分至8時整。
11.裁判會議:100年10月15日上午8時於比賽會場會議室。
12.領隊會議:100年10月15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整於比賽場地舉行。
13.推手選手過磅時間定於100年10月15日上午08:00至08:50於比賽場地過
磅。逾時者以棄權論。
八、參加資格與分組:
(一)社男組、社女組分別舉行。
(二)高男組、高女組分別舉行。
(年齡限制以
(三)國男組、國女組分別舉行。
(年齡限制以85年8月31日以後出生者,限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參加)
(四)國小男子組、國小女子組分別舉行。
(年齡限制以
九、比賽項目及時間限制:
(一)拳架個人賽:
拳架種類及時間限制:
1.十三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本)。
2.二十四式太極拳,時間4-5分鐘。
3.三十七式太極拳,時間6-7分鐘。
4.四十二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
5.六十四式第二段,時間7-8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本)。
6.九九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本)。
7.陳氏三十八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本)。
8.楊家祕傳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
9.易簡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
10.其他楊式拳架,時間5-6分鐘(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)。
11.其他陳氏拳架,時間5-6分鐘(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)
12.其他太極拳拳架,時間5-6分鐘(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)。
◎以上拳架若無四單位以上報名,則併入其他太極拳拳架比賽。
(二)拳架團隊賽
1.每隊賽員限17人,不分年齡、男女不拘、比賽中不得有口令聲,但可自行配樂。
2.拳架種類及時間限制:
(1)十三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。
(2)二十四式太極拳,時間4-5分鐘。
(3)三十七式太極拳,時間6-7分鐘。
(4)四十二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
(5)六十四式第一段,時間6-7分鐘。
(6)九十九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。
(7)陳氏三十八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。
(8)楊家祕傳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
(9)易簡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
(10)其他楊式拳架,時間5-6分鐘(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)。
(11)其他陳氏拳架,時間5-6分鐘(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)。
(12)其他太極拳拳架,時間5-6分鐘(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)。
◎以上拳架若無四單位以上報名,則併入其他太極拳拳架比賽。
(三)器械個人賽:
器械種類及時間:
1.42式太極劍,時間3-4分鐘。
2.楊氏太極劍,時間4-5分鐘。
3.陳氏太極劍,時間3-4分鐘。
4.太極刀,時間3-4分鐘。
5.太極扇,時間3-4分鐘。
6.太極棒,時間3-4分鐘。
7.其他太極器械,時間3-4分鐘。
◎以上器械若無四單位以上報名,則併入其他太極器械比賽。
(四)器械團隊賽:
1.每隊限13人,不分年齡、男女不拘、比賽中不得有口令聲,但可自行配樂。
2.器械種類及時間:
(1)42式太極劍,時間3-4分鐘。
(2)楊氏太極劍,時間4-5分鐘。
(3)陳氏太極劍,時間3-4分鐘。
(4)太極刀,時間3-4分鐘。
(5)太極扇,時間3-4分鐘。
(6)太極棒,時間3-4分鐘。
(7)其他太極器械,時間3-4分鐘。
◎以上器械若無四單位以上報名,則併入其他太極器械比賽。
(五)太極拳推手比賽:
1.區分為社會組、高中組、國中組、國小組,分別依體重分為男子十個量級、女子八個量級如下表,男女分別比賽。
2.各級參加人數如不滿3人則併級或取消比賽,賽員不得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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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級 |
二 級 |
三 級 |
四 級 |
五 級 |
六 級 |
七 級 |
八 級 |
九 級 |
十 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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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 |
55公斤以下 |
55.01 ︱ 58.00 |
58.01 ︱ 61.00 |
61.01 ︱ 65.00 |
65.01 ︱ 70.00 |
70.01 ︱ 76.00 |
76.01 ︱ 83.00 |
83.01 ︱ 91.00 |
91.01 ︱ 100.00 |
100.01 以上 |
|
女 |
48公斤以下 |
48.01 ︱ 51.00 |
51.01 ︱ 54.00 |
54.01 ︱ 58.00 |
58.01 ︱ 63.00 |
63.01 ︱ 69.00 |
69.01 ︱ 76.00 |
76以上 |
|
|
3.國中男、女組各級依上表男子組減
4.參賽年齡逾六十歲者須附自願書,未滿十八歲者須附家長同意書。
5.推手比賽制度與規則
(1)推手比賽採單淘汰制,三戰二勝制。社會組、高中組、國中組預賽及複賽採用定步推手,冠、亞、季軍決賽採用活步推手。國小組只採用活步推手比賽。
(2)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40秒,局間休息40秒。活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2分鐘,局間休息1分鐘。國小組活步推手每局實戰90秒,局間休息1分鐘。
(3)定步推手比賽得分範圍分述如下:
a.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動步者,得1分。
b.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倒地者,得2分,選手身體自膝蓋(含膝蓋)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,視同倒地。
(4)活步推手比賽得分範圍分述如下:
a.以發勁或走化招法將對手發出圈外者,得1分。
b.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倒地者,得2分,選手身體自膝蓋(含膝蓋)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,視同倒地。
(5)技術優勝:
a.活步推手得分技術優勝:雙方得失分相差6分(含6分)稱為「得分技術優勝」。
b.定步推手得分技術優勝:雙方得失分相差6分(含6分)稱為「得分技術優勝」。
(6)不得分:
a.活步推手比賽時一方發勁雙方同時出圈外,不予計分。
b.定步、活步推手比賽時ㄧ方發勁,雙方皆動步或先後壓制倒地者,不予計分。
(7)推手比賽招法:參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通過之「國際太極拳規
則」辦理,但選手雙方不得單手或雙手插腋,以
避免抱摔動作。
(8)定步與活步推手場地
a.社會組:定步推手場地為邊長
b.高中組:規則及場地同社會組。
c.國中組:活步推手場地圓圈半徑為
d.國小組:活步推手場地圓圈半徑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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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評分及獎勵辦法:
(一)評分標準:依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通過之「國際太極拳規則」辦理,
套路評分採計至小數點第3位。
(二)獎勵辦法:
1.個人賽:
(1)套路及器械賽:
男女分別給獎,8人以上均取前6名,分別以冠、亞、季軍至四、五、六名論。凡 每項參賽人數7人(含)以下,降二敘獎,以資鼓勵。少於3人,即行取消比賽。20人以上得分二組比賽。
(2)推手賽:
7人(含)以上,取前四名;6人以下(含)取前三名。3人(含)以下得併級或取消比賽。各量級20人以上分二組比賽。
2.團隊賽:
(1)含拳架及器械,團隊賽報名單位可以複選項目,每隊拳架限17人、器械限13人。未逹指定人數時,每多或少1人由主裁扣0.1分;唱名三次未到者,以棄權論。
(2)八隊(含)以上之團隊參賽,依成績高低各頒冠、亞、季軍至四、五、六名。八隊以下,降二敘獎。十二隊(含)以上,分二組比賽。少於3隊即行取消比賽。
3.個人賽獲前三名者頒發獎狀及獎牌,四、五、六名頒發獎狀。
4.團隊賽獲前三名者頒發獎狀及獎盃,四、五、六名頒發獎狀。
十一、參賽須知:
(一)比賽用服裝及器械全部自備,規格請參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通過之「國際太極拳規則」辦理。
(二)大會活動期間全體人員均予以投保公共意外險。
(三)凡參賽隊伍之各單位隊職員應按指定之位置參觀休息,比賽場地除各該參賽之賽員、教練、護理人員以外,均不得進入場內。
(四)各場的比賽時間、場地均編列於大會秩序冊內,但大會如有變更則以當時決定為準。
(五)賽員應於賽前三十分鐘接受檢錄。
(六)賽員每次出場比賽,應攜帶賽員證備查,否則不得參加比賽。
(七)比賽時,如賽員或隊職員不服裁判之判決,在現場咆哮鬧場且制止無效時,經仲裁委員會議決定成案,該項比賽成績無效,嚴重者該賽員及所屬團隊禁賽二年。
(八)比賽結束經宣佈勝負後,賽員應即退出比賽場地,返回各單位休息區,經宣佈得獎的單位或賽員應速至司令台接受頒獎,未即時領獎者,自行負責,不叧行補發。
(九)賽員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,應取消其比賽資格。
(十)比賽進行時,如遇特殊事故,經大會宣佈比賽停止時,當場不論進行時間長短,該場比賽不予計分,擇期叧行比賽時由大會叧行通知。
(十一)賽場內除飲水外禁止攜帶任何食物及有色飲料,用餐請至秩序組人員指定地點用餐。
十二、申訴事項:
如有申訴時,請參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通過之「國際太極拳規則」辦理。
十三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大會會議決議後修訂之。